所谓B级、C级理赔根本就是不合理规定。 n.0fVV-A
所有级别理赔都有一个前提:“卖家在出现网站判定的需要补偿理赔后”。正常情况下谁的责任会造成“出现网站判定的需要补偿”的结果?买受方就是一个按约定支付货款和运费(所谓包邮的可以视为运费已含在货款中)的义务,出现需要补偿的结果的责任在哪一方是非常明确的。谁的责任谁来负,谁的义务谁来承担,这是最起码的准则。 n?Nt6U
当然,个别情况下,买受方不及时提货等原因也会造成一些纠纷,这毕竟是少数,但也是客观存在的。 ~/P[J
鉴于上述,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,我建议:取消卖家对理赔级别的选择权,就保留一个A级理赔。如果出现买受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,既然各种理赔都有“网站判定”的前提,那把B、C级理赔的选择权收归网站,由网站确定,也是非常具有操作性的。如果买卖双方在自行协商阶段达成理赔方面的共识,网站不干预就是了。